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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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波特利五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苏州波特利五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