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本金21,300.98元;

二、被告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借款利息2,134.79元、逾期利息2,693.43元以及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应付未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887%计算);

三、被告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本金4,407.14元;

四、被告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借款利息441.70元、逾期利息557.27元以及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应付未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887%计算);

五、若被告华**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华**协议,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辽NXXX**、车架号为LSGPC54R8AF053933的车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先受偿汽车消费贷款本息),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华**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被告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张文忠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钱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2-0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