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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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太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白**、彭**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杜**清偿借款233289.64元及利息(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广州太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对上述债务在200000元范围(其中本金167173.27元,利息32826.73元)向原告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彭**、白**、彭**承担的清偿责任以其继承彭祥的遗产为限。 二、驳回原告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96元、保全费172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杜**负担30元,被告彭**、白**、彭**、广州太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负担7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