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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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誉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文杰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2500元;2、判令被告以32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的违约金5931元,之后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到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文杰公司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文杰公司作为买方,应当履行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关于文杰公司尚欠誉达公司的具体货款数额,有誉达公司提交的对账单、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在文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誉达公司支付货款亦无主张质量责任抵扣货款的情况下,对誉达公司主张文杰公司应支付货款32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首先是起计时间,双方并无明确约定付款时间,现根据誉达公司庭审陈述,一般交易习惯为月结30日,故在文杰公司确认2020年6月的送货单及对账单后,应在交易发生次月底前支付款项,现誉达公司从2020年7月30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其次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由于双方并无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誉达公司主张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30%计算,对超出部分的违约金,本院则不予支持。 被告文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文杰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誉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3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誉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广州誉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2元,由被告广州市文杰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