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启明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童心教育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童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原告支付被告的项目启动预付费用35000元;2.支付滞纳金,按照合同要求“延期则需支付每日5‰的滞纳金”根据实际日期核算逾期需支付的滞纳金金额;3.支付违约金3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童心教育营销及招生服务协议》,被告团队在11月3日确认方案并进驻原告负责招生,截至11月15日并没有产生业绩。11月16日被告团队人员开始调整换人,11月24日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团队未有人开展工作。原告和被告沟通,被告确认因人员的问题中止合同,并答应按合同退预付启动费用,经多次催款,但是截止目前乙方未退款。被告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约定义务,合作期间中止合同,属于单方面的违约,按合同约定,全额退回原告支付的项目启动金35000元。11月份为教育机构招生旺季,被告在争取和原告合作时,夸大其能力,后导致原告错失招生机会,给原告带来损失,原告申请赔偿金35000元。在和被告后期催款聊天过程中,才知道乙方在10月份之前已经做不下去了,被告在明知项目不完备的情况下依然承接原告的项目,存在蓄意诈骗的行为。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启明心公司无答辩,亦未在答辩期内提交证据。

原告童心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童心教育营销及招生服务协议》、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于庭审中出示了原件。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被告启明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童心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童心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日,童心公司作为甲方,启明心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署《童心教育营销及招生服务协议》,就启明心公司为童心公司提供招生服务及前期体系搭建服务事宜约定如下:乙方为甲方提供引流、招生服务,通过设计招生方案、策划与执行招生活动、下店督导与教练以及团队激励等方式,在服务有效期内为该校区完成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招生业绩(以双方约定的服务有效期内收到的新生报读费用为准,不含续费老生)。乙方在服务有效期内除完成上述招生业绩外,还为甲方上述校区提供外部市场环境调查与市场调查报告等增值服务。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项目启动费用后,11月2日派团队到甲方沟通工作计划(以乙方《项目启动通知书》为准),项目正式启动时间11月5号之前,自项目启动日起30天为服务期,如服务期内乙方未能完成业绩目标,则延长一周作为服务延长期。项目启动预付费用5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付预付款的70%,正式驻场15天后,付预付款的30%。乙方招生业绩如超过20万元,则超过部分甲方按10%向乙方支付提成。甲方于协议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将项目启动预付费用即人民币35000元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项目启动费。服务有效期结束后(以乙方《项目结束通知书》为准),根据乙方在服务有效期内完成的业绩,甲方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结算。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均按照协议约定按质按量完成。如甲方应支付总费用小于项目启动费的,则乙方应于双方结算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的项目启动费超过甲方应支付总费用部分退还至甲方指定账户,若延期则需支付每日5‰的滞纳金。在合作过程中,若乙方没有按照招生服务协议开展工作,甲方有权不支付并要求乙方退还预付费用。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2020年11月1日,童心公司向启明心公司支付招生项目启动预付款35000元。

11月21日,明宗皓询问童心公司工作人员“家俊那边没有跟您反馈上次沟通情况?计划先冲下10万,如果发现这周还是比较难就安排撤回来了,等下跟他确认下”,工作人员询问“提前解约?”明宗皓回复“我问下情况”。后明宗皓称“家俊反馈这周冲10万难度比较大,这个月很难达到20万业绩,不想耽误大家时间,这个也看下是否及时止损”,工作人员询问“今天周六了,你觉得有机会吗?”明宗皓回复“家俊反馈十万可能难度比较大,没办法短期成交,时间只有一个月,名单,邀约,体验,转化都需要时间,这是为什么说一个月太短,尤其年底”,童心公司认为“上周就已经沟通了,压力大难度高,原先方案需要调整!你们的团队依然按照原方案执行,一周过去了,现在说没办法短期成交?大家赌的就是一个月”,明宗皓称“是的,方案目前转线上社群内容投放时间更紧,所以基本来不及。还需要继续投入,不敢冒风险了,已经有教训了。除非费用不退,才敢继续尝试其他方式”。工作人员回复“现在你找什么理由来推卸责任也没有太大意义了。明天周日,还有接下来的差不多两周时间,调整一下方案,下周开始执行吧。”

11月23日,童心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明宗皓第二天是否有时间探讨项目进展。明宗皓回复“昨天家俊不是说又按原方案执行吗?其是我这边也不是太满意,建议先停掉”。工作人员询问“停掉了的话款项怎么算呢?”明宗皓回复“根据协议走退款流程吧,我安排跟财务说下”,工作人员询问“全额退款?”明宗皓回复“我看下协议吧”。

11月24日,明宗皓告知童心公司工作人员“目前家俊那边反馈业绩不到五万,按照协议退款退一档,收一万。已收3.5万,退2万五”。工作人员回复“这样的话就按照协议中服务有效期,包括服务器和服务延长期的条款执行,然后按照协商的方案开展每天的工作并完成”。下午,工作人员告知明宗皓“和公司这边沟通了,咱们就按照当初协议的要求吧,你们提前解除协议,就全额退款了,我们也就不再追求其他责任了”。明宗皓未回复。

11月25日,工作人员询问“你们的团队今天已经撤场了?”明宗皓称在开会。

11月26日,明宗皓称“全退其他合伙人有意见啊,他们觉得这样没理由啊,我也很为难”,工作人员称“咱们这边还没沟通好,你们昨天已经擅自撤场啦!什么时候终止合作也没有正面与我们公司沟通。我们公司这边目前并没有追究贵公司单方面违反协议的责任,只是因为贵公司没有按照招生服务协议开展工作,我们公司有权不支付并要求贵公司退还预付费用。”当晚,工作人员称“关于退还预付费用的时间上,公司也综合考虑了,在协议约定的5天时间的基础上给予延长,在12月5日前麻烦处理好并退款到位!”

12月25日,工作人员再次催促明宗皓退款,明宗皓称“会退,没说不退!实在不行就退款罚息!”2021年1月4日,工作人员询问“你公司都关门啦?”明宗皓回复“关了”。1月7日,工作人员询问“你说的还款计划怎么样?”明宗皓回复“一共两三万吧,我这边高校职业培训业务在慢慢恢复,目测月底或者年前基本都可以解决掉”。

因启明心公司未退还预付款,童心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童心公司与启明心公司签订的《童心教育营销及招生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童心教育营销及招生服务协议》约定,启明心公司为童心公司提供招生服务及前期体系搭建服务,在服务有效期内为校区完成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招生业绩。现童心公司主张启明心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且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在启明心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本院对童心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启明心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构成违约。《童心教育营销及招生服务协议》约定,在合作过程中,若启明心公司没有按照招生服务协议开展工作,童心公司有权不支付并要求启明心公司退还预付费用。童心公司根据上述约定,主张要求启明心公司退还已支付服务费3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童心公司主张按照每日5‰支付滞纳金,但合同约定该违约标准并非适用于本案违约情形,鉴于童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启明心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其具体损失金额,故本院酌定启明心公司需向童心公司支付逾期退款期间利息损失,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童心公司既主张滞纳金又主张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启明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启明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童心教育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服务费35000元。

二、被告广州启明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童心教育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退款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童心教育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广州市童心教育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3元,被告广州启明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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