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秀山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1民初727号 原告:重庆市秀山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贤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贵华,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 原告重庆市秀山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市秀山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并经电话催告,仍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和催收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秀山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林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家意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