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谢**、钟**价款38069.93元;

二、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谢**、钟**价款38069.93元;

三、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谢**、钟**价款38069.93元;

四、驳回谢**、谢**、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2元,减半收取4096元(已批准缓交),由谢**、谢**、钟**负担3076元,朱**、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340元。

原告谢**、谢**、钟**及被告朱**、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2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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