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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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谢**、钟**价款38069.93元; 二、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谢**、钟**价款38069.93元; 三、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谢**、钟**价款38069.93元; 四、驳回谢**、谢**、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2元,减半收取4096元(已批准缓交),由谢**、谢**、钟**负担3076元,朱**、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340元。 原告谢**、谢**、钟**及被告朱**、杭州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