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归还截至2021年2月10日的借款本金313,220.56元;

二、被告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截至2021年2月10日的利息4,562.98元,逾期利息722.24元,以及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及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1.88%,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三、被告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律师费2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1元,由被告敖**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楚倩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于建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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