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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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艾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壅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宁波艾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壅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签订的《价格协议(合同)》于2020年6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壅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波艾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39074.48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王**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波艾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壅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本诉受理费9942元,财产保全费3341元,合计1328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艾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682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壅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王**共同负担6601元,反诉受理费33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壅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本院账号,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