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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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贷款本金102688.4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截止至2021年7月15日利息6155.11元、罚息2560.81元、复利375.10元;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合共以本金102688.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由被告熊*所承担的债务的范围内,对登记于被告熊*名下的粤X1××××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7.80元、财产保全费1088.90元,两项合计2376.70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熊*负担(被告熊*直接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