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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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 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66580.34元、利息、罚息、复息71179.63元,合计837759.97元(以上利息截止2021年8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被告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追偿。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78元,减半后6189元由二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该款项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