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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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晁**、杨*、西安幸福田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二、被告晁**、杨*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2741.57元,截止2021年6月7日利息1543.98元、罚息53.15元,共计84338.7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晁**、杨*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四、如被告晁**、杨*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依法处置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XX段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产,并就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晁**、杨*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后由被告晁**、杨*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