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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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盈美艺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盈美艺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廉*课时费85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元,由被告承担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2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金钱义务的同时将其承担的受理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