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02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8%,并固定调整。贷款用于经营性。借款人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贷款人以所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贷款逾期利息。被告熊**同时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发动机号为197500,车架号为LFBGE3063FJD76399的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约定对其计收逾期利息;有权以上述抵、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催款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018年10月16日,原、被告就上述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从2020年3月16日起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7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余额60572.33元、利息9535.08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