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71611.97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1972民初11106号民事裁定书并予以实施。

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信用卡账号为6228××××5567。《东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东莞银行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利息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约定为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人民币10元,原告称,原告在2016年9月5日通过东莞银行官方网站发布调整收费项目的公告,将滞纳金项目变更为违约金,原告确认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均系2017年1月1日后产生,且确认就违约金项目并未与被告达成新的协议。

被告开卡后,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用卡期间,办理了多笔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自2019年12月1日开始,被告连续多期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归还剩余的欠款。截至2021年4月7日,被告尚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6051.89元、分期手续费4298.63元、利息8583.6元,复利848.12元未支付。另外,原告主张被告尚需支付截至2021年4月7日的违约金金额为8201.73元。

另外,《东莞银行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原告在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主张因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3628元。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东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东莞银行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被告申领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并办理分期还款业务,产生借款,被告未按期清偿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清偿拖欠的借款本金,并按照《东莞银行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复利。至于分期手续费,因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办理了多次分期,原告在办理分期过程中知悉办理分期需缴纳分期手续费时,仍选择办理账单分期,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分期手续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原告采用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增加违约金收费项目,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明显与前述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规定的要求相悖,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就收取违约金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主张计收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以信用卡交易明细及贷记卡诉讼数据报表等为据主张截至2021年4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6051.89元、分期手续费4298.63元、利息8583.6元,复利848.1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后续利息、复利按《东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东莞银行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从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案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的违约金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告诉请律师费3628元,有合同依据,且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内容

一、被告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偿还欠款46051.89元、分期手续费4298.63元,暂计至2021年4月7日的利息8583.6元,复利848.12元,后续利息、复利按《东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东莞银行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从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案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支付律师费3628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3元、保全申请费736元,案件诉讼费用共计2326.3元,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录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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