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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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金燕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燕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坑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金燕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燕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退还原告覃**购车款54140元及利息(利息以5414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2019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3元、(2018)粤1973财保1488号案保全费601元,由原告覃**负担受理费85元、保全费41元,被告***、东莞市金燕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燕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1168元、保全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