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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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千山支公司 黑龙江锦融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千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21,758.00元,鉴定费3,000.00元,共计24,75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承担209.00元,由原告***承担3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