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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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能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恒能实业有限公司烟道工程款23725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9.4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