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梁区亚庆日用百货店 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灵动公司诉称:灵动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弹射玩具”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8年11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20300245.X。该实用新型专利仍在保护期内。2019年8月,灵动公司发现亚庆百货店未经许可,在淘宝网购物平台上经营的“童趣旗舰店”店铺(掌柜ID:亚庆商贸)销售、许诺销售名为“儿童玩具发光陀螺枪魔法陀螺4代5男女小孩超变梦幻战斗盘全套餐”的侵权产品。灵动公司发现该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9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灵动公司的专利权,损害了灵动公司利益。据此灵动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亚庆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灵动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820300245.X)侵权产品的行为;2.亚庆百货店赔偿灵动公司因侵权行为给灵动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0万元;3.亚庆百货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亚庆百货店未作答辩。 灵动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亚庆百货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有关质证的权利,本院经依法核对灵动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附图、评价报告、年费缴纳发票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系列截图、公证书及发票,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灵动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弹射玩具”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8年11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20300245.X。该实用新型专利至今合法有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9项权利要求,灵动公司明确本案权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9,内容如下:1.一种弹射玩具,其特征在于:包括弹射基座、及设置在弹射基座的驱动机构、旋转体、触发机构和弹射机构;所述驱动机构驱动旋转体旋转蓄能,并通过触发机构触发弹射机构将蓄能后的旋转体推出弹射基座外。2.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弹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机构包括驱动盒以及设置在驱动盒的驱动组件;所述驱动组件包括长齿件、主动齿轮、传动齿轮、滑动齿轮以及驱动齿轮;所述主动齿轮、传动齿轮和滑动齿轮依次驱动连接,且长齿件穿过驱动盒与主动齿轮驱动连接;所述驱动齿轮与所述旋转体驱动连接;所述驱动盒上设有弧形槽,所述滑动齿轮滑动设置在该弧形槽中,且与驱动齿轮驱动连接或分离。3.根据权利要求书2所述的弹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长齿件的末端设有手持部,通过手持部推拉长齿件驱动主动齿轮转动。4.根据权利要求书3所述的弹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弹射机构包括弹射件、两块卡位块以及弹射弹簧;所述弹射件的前端设有U型槽,U型槽的两侧分别对称地设有卡位孔,两块卡位块分别活动设置在U型槽两侧的卡位孔上,所述旋转体活动卡设在两块卡位块之间;所述弹射件的后端设有顶柱、所述弹射弹簧套设于该顶柱上。5.根据权利要求书4的弹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弹射件的后端底部向下延伸有一限位块。6.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弹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触发机构包括伸缩件和按压件;伸缩件顶端设有与弹射机构相配合的锁块,且伸缩件通过底部设置的伸缩弹簧与弹射基座连接;所述伸缩件中部设有方形通孔,方形通孔的底部设有斜坡面,所述按压件的一端穿过方形通孔且通过按压弹簧设置在弹射基座上,且按压件与伸缩件的连接处设有与方形通孔的斜坡面相配合的顶压块。7.根据权利要求书6所述的弹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锁块相对按压件的一端为斜面,背对按压件的一端为直角。8.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的弹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弹射基座为枪体弹射基座。9.根据权利要求书8所述的弹射玩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体为旋转陀螺。 根据灵动公司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和更正评价报告,灵动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提出更正专利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5日针对涉案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020年8月7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2020)夏鹭证内字第77184号公证书,载明灵动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婧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日在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证据保全,操作该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进入“http://www.taobao.com”,通过搜索店铺进入“童趣旗舰店”商铺。商铺首页显示“掌柜”为亚庆商贸,点击“查询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到其基本信息。随后购买一件商品,并对收货的商品进行拍照等操作,公证人员见证上述过程,并出具(2020)夏鹭证内字第77184号公证书,共取得2个在线录像文件、34个屏幕截图和16张手机拍照。灵动公司据以上页面信息主张亚庆百货店存在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上述公证书所涉及的卖家工商主体信息、交易产品名称、交易订单号、买家信息、卖家信息及物流运单号等信息均对应一致。公证书显示涉案产品“儿童玩具枪发光陀螺4代5男女小孩超变梦幻战斗全套餐”的价格为一套(两把发射器,两个发光合金陀螺)26.57元。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具备灵动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9的全部特征。庭审中,灵动公司陈述,亚庆百货店已经在淘宝店铺将涉案产品下架。 灵动公司为证明其维权费用举示了公证费发票500元和调查费发票10000。 以上事实,本院依据依法核对的灵动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附图、评价报告、年费缴纳发票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系列截图、公证书及发票等证据确认,上述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灵动公司为名称为“一种弹射玩具”,专利号为ZL201820300245.X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灵动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结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主要审查以下问题: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灵动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三、本案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灵动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本院认为,灵动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820300245.X名称为“一种弹射玩具”的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5日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确认涉案权利要求1,6-9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下,涉案专利权仍处于有效状态,仍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院认为,亚庆百货店在其经营网店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并作出对外销售的意思表示,亚庆百货店构成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灵动公司通过亚庆百货店经营网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在收货地址现场收货后通过网络确认物流收货的全部过程,同时该过程中所涉及的卖家工商主体信息、交易产品名称、交易订单号、买家信息、卖家信息及物流运单号等信息均对应一致,相互映衬,可证明亚庆百货店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故亚庆百货店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院认为,亚庆百货店销售、许诺销售的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在收到灵动公司通知其产品涉嫌侵权之后,对该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故对于灵动公司要求金小红停止销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灵动公司的损失或者亚庆百货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灵动公司选择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价格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侵权人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规模、涉案专利权利的种类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亚庆百货店赔偿灵动公司经济损失32000元(含灵动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梁区亚庆日用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000元(含合理的维权开支)。 二、驳回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铜梁区亚庆日用百货店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