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丰森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丰县森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余**、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14020.35元。

驳回原告余**、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海丰县森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异议)

裁判日期 2021-05-03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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