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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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丰森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丰县森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余**、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14020.35元。 驳回原告余**、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海丰县森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05-03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