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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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76.59元、利息379.94元、费用453.47元,合计人民币3810.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