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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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口县艺冠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冉*于判决书生效起三日内向原告江口县艺冠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0700元。并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的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21年4月6日起以30700元为本金支付利息直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被告冉*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