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塔县南清花园小区公共服务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金塔县南清花园小区公共服务协会缴纳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欠物业管理费534元; 二、驳回原告金塔县南清花园小区公共服务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