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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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谢**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予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周**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37588.5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3月22日,利息为26632.35元,罚息为558.85元;自2021年3月23日起,利息按《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自2021年3月23日起,罚息按《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周**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支付律师费59000元; 四、被告谢**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有权对依法处分被告谢**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262号交通综合大楼3座901房房产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谢**、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