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2427.2元,自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公摊水费计102.88元、公摊电费计2448.81元,合计14978.89元;

二、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以每6个月应缴物业服务费1242.72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起,分别自逾期之日起至相应物业服务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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