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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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岑*应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8031.3元、利息1120.02元和费用6856.35元,合计:26007.67元; 二、被告岑*应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赔付律师服务费1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共计1075元,由被告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