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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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299,993.04元; 二、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1年9月22日的利息16,427.63元、逾期利息22,057.04元,从202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按照《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贷通”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三、被告罗*对被告程*上述债务的履行在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程*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77元,减半收取计3,188.50元,财产保全费2,212元,合计诉讼费5,400.50元,由被告程*、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