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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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未名生物环保有限公司 安徽秉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未名科键环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望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未名科键环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秉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4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秉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0元,由被告安徽未名科键环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至望都县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原告安徽秉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由被告安徽未名科键环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