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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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许昌君隆商贸有限公司 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许昌亚恒商贸有限公司 许昌庆丰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庆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1385733.34元、罚息(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自2021年9月29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 二、被告许昌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许昌亚恒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君隆商贸有限公司、姚**、陈**、高**、白**、高**、陈**、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许昌庆丰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就陈**名下许昌市等2户(不动产权证号:许县房权证许昌县字第A××5、许县房权证许昌县字第A××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权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56元,由诸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