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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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金之乐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济南金之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货款30600元; 济南金之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诉讼保全保险费300元; 苏**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保全费326元,均由苏**、济南金之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