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蓬莱西山中西医结合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检验款5079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检验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的逾期违约金为12441.67元),合计63234.57元;2、被告支付从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5079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日,原、被告签署编号为476003(1.2)《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协议有效期两年,并约定在协议到期壹个月前没有提出终止协议的,将自动延续一年。协议还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作为医学样品的定点检测单位;被告应当在原告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将检测费用汇入原告指定账号;若被告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若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付款。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共计产生检验款50792.9元,被告至今不肯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采集的医学样品,委托乙方作为其定点检测单位,乙方为甲方送检的样品,编制12位条码号作为识别标识,其前六位为476003;2、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如甲乙双方在协议到期一个月前没有提出终止本协议,协议将自动延续一年;3、乙方完成检测后,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送达上个月检验项目和数量明细(对账单),甲方应于接到对账单后3日内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确认;甲方如有异议,应于接到对账单后3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认可乙方的检验项目数量及结果;甲方在乙方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将上述检测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4、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费用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的全部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原告提交对账明细报表及报告单,主张为被告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该宗明细报表显示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产生检测费用共计50792.9元。

原告提交发票一宗,主张原告就诉争金额已开具全部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蓬莱西山中西医结合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完成了检测义务,被告未及时支付检测费用,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检测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原告主张的检测费50792.9元,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涉案协议中约定,被告在原告开具发票60日内将上述检测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开具发票的最后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约定过高,故对违约金本院酌定为: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792.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蓬莱西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费50792.9元;

二、被告蓬莱西山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792.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元,保全费6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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