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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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行 福山区门楼镇雨鑫塑料制品加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鲍**、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行借款本金449820元、利息罚息19498.29元(计算至2021年3月3日),并按照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支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中未履行部分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罚息;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行对被告鲍**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房产(产权证号:鲁(2×**)烟台市福不动产权第0××1号)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450000元及《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福山区门楼镇雨鑫塑料制品加工部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0元,由被告鲍**、于**、福山区门楼镇雨鑫塑料制品加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