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信用卡本金23906.62元、利息及费用(截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1141.76元、费用3849.66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费用按合约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为261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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