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姜**103824.14元;

二、驳回原告姜**对被告刘**、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观月城村民委员会、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观月城(月庄)自然村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姜**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6元,由被告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6元,由原告姜**负担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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