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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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姜**103824.14元; 二、驳回原告姜**对被告刘**、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观月城村民委员会、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观月城(月庄)自然村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姜**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6元,由被告淄博昊兴水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6元,由原告姜**负担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