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雅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执行法院查明,一、申请执行人四川雅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原名为四川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26日更名为雅瑞公司。

二、申请执行人雅瑞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祥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执行法院(2015)邛崃民担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雅瑞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邛崃执字第1508-1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龙祥公司在邛崃市.3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邛国用(2011)第331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17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川0183执异65号执行裁定,变更孙科为(2015)邛崃执字第150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2019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孙科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针对(2019)川0183执异65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监督。执行法院作出(2021)执监1号执行裁定,认为雅瑞公司在明知自己在其他法院尚存在大量执行案件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将对龙祥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孙科,转让后果直接减损了雅瑞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雅瑞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具有规避执行、恶意避债等不正当目的。为保障雅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裁定撤销(2019)川0183执异65号执行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8月24日,执行法院作出(2021)川0183执异21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孙科申请变更为(2015)邛崃执字第150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该案正在送达程序中。

三、四川省双流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成都农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都联碳中科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龙祥公司、四川沃特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坚、钟林、赵雪林和刘卫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双流执字第2812-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龙祥公司位于邛崃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邛国用2011第3××1号)。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10月21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向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出具(2015)双流执字第2812号委托执行函,将上述案件移送执行。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6)川0132执1315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对上述龙祥公司位于邛崃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邛国用2011第3××1号)续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19年11月18日,执行法院向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出具(2015)邛崃执字1508号商请移送执行函,商请移送被执行人龙祥公司位于邛崃市.3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邛国用2011第3××1号)的处置权。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回函,同意将处置权移交执行法院。

四、2020年1月2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川0183执恢73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龙祥公司“南鼎壹号”项目一期地下建筑工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1月3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川0183执恢73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龙祥公司位于邛崃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19)邛崃市不动产权第0××0号,宗地面积为37824.35平方米]及“南鼎壹号”项目一期地下建筑工程。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19)川0183执恢73号之二执行裁定,与(2019)川0183执恢73号之一执行裁定拟处置的财产合并,拍卖位于邛崃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19)邛崃市不动产权第0××0号,宗地面积为37824.35平方米]上的已建工程。2020年12月28日,买受人德阳联合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122174584元的最高价竞得。2020年12月28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川0183执恢73号之三执行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龙祥公司位于邛崃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19)邛崃市不动产权第0××0号,宗地面积为37824.35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龙祥公司位于邛崃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19)邛崃市不动产权第0××0号,宗地面积为37824.35平方米]上的在建工程及“南鼎壹号”项目一期地下建筑工程的查封;三、位于邛崃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川(2019)邛崃市不动产权第0××0号,宗地面积为37824.35平方米]及该国有土地使用在建工程、“南鼎壹号”项目一期地下建筑工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德阳联合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拍卖标的的使用权、所有权及相应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德阳联合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四、买受人德阳联合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21年3月26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川0183执恢73号分配决定,对执行的涉及被执行人龙祥公司系列案件中的债权进行了分配,龙祥公司对分配决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该案目前尚在审查过程中。

五、在执行龙祥公司系列案件中,涉及到的执行案件有:1.雅瑞公司,执行依据为:(2015)邛崃民担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5)川0183执1508号。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成都分行,执行依据为: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7)川国公证执字第581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为:(2017)川0183执1074号。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依据为:(2017)川01民初1025号。执行案号为:(2020)川0183执997号。4.成都市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号为:(2015)邛崃执字第01232号。5.夏杨,执行案号为:(2016)川0183执171号。6.四川中铁二局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号为:(2016)川0183执742号。7.姜波,执行案号为:(2016)川0183执804号。8.李全忠,执行案号为:(2016)川0183执805号。9.林金平,执行案号为:(2016)川0183执806号。10.董国碧,执行案号为:(2016)川0183执807号。11.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执行案号为:(2017)川0183执813号。12.黄文,执行案号为:(2020)川0183执1956号。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龙祥公司在法院存在大量执行案件。在执行龙祥公司系列案件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龙祥公司所有的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拍卖用于清偿龙祥公司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虽申请执行人之一雅瑞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为逃避自身债务,将对被执行人龙祥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孙科。但无论申请执行人是雅瑞公司还是孙科,执行依据始终为(2015)邛崃民担字第2号民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目的只是确定龙祥公司的债权清偿对象,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金额不因变更申请执行人增加或是减少。案涉土地使用权设立的抵押权人仍为雅瑞公司。同时,执行恢复并非新的执行,而是将原有的执行行为恢复到继续执行状态。虽然执行法院驳回了孙科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但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增加被执行人龙祥公司的责任,或减损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龙祥公司的财产进行资产处置,是为了实现本院系列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部门依法对龙祥公司所有的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评估、一拍流拍、二拍成交,均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整个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祥公司也针对执行部门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评估报告提出执行异议,均被驳回。目前针对执行部门作出的案款分配决定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也正在审查过程中。现被执行人龙祥公司主张因(2021)川0183执监1号执行裁定,请求撤销(2019)川0183执恢73号执行裁定、(2019)川0183执恢73号执之一行裁定、(2019)川0183执恢73号之二执行裁定、(2019)川0183执恢73号之三执行裁定、(2019)川0183执恢73号分配决定,停止案款分配、拍卖标的物产权过户,停止买受人德阳联合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物相关处置行为,执行法院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龙祥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执行异议的审查内容为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龙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执行行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且亦未能证明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导致了被执行人的权益受损,因此龙祥公司要求撤销执行行为的异议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变更申请执行人并不影响具体执行行为的效力,因此龙祥公司要求撤销变更申请执行人期间的所有执行行为的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执行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3执异220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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