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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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贺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中路第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贺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中路第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雷***餐费173元; 二、驳回原告雷***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