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市够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岳阳市艺妍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鱼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武汉市够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86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宠物披风生产加工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将一批外贸出口的宠物披风产品交由乙方(被告)生产加工,所有原材料由甲方提供。合同具体约定为:1、订单明细:款号HECL0012A(绿色)和款号HECL0012B(黑色)各五种尺寸,总数量7364件,单价8.1元/件,合计价款59648.40元。2、单价约定:略。3、品质约定:水洗标按明细表对应尺寸和颜色,不许装错,否则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表面不许污、脏;针数约定为1英寸不少于10针,所有车缝部位、不同产品的针距要保持一致,出现明显差异或针数严重偏差(过稀或过密),则判定为不合格;尺寸同客户原样,不同尺寸的误差不超过1厘米,如尺寸超标则为不合格;车缝线不能有错线、明显弯、斜、宽窄间距不一、跳针、浮线、串珠等情况,如有则为不合格;包边不能出现空包、漏包、翻边、包边不平顺等,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凡不合格产品,不许流转到下一工序,更不许成品交付。如发现上述不良,将予退回,如多次出现问题产品被交付,则视为乙方无视甲方或客人的品质要求而会被做罚款处理,罚款将从加工费中直接扣除;另约定了产品不得出现面料留有针孔、伤痕、油迹等情况。4、交货期限:甲方材料在5月30日前提供给乙方,乙方在6月25日前交清全部产品,可分批次交货。.....8、违约 责任:甲方应及时将原材料提供给乙方,因到位不及时,乙方交货期依此顺延。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时交货,如因质量问题或未按时依量交货,导致甲方出货延误、空运、罚款、订单取消等,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等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将原材料及辅料交付给被告,被告开始组织和投入生产加工。被告在6月间向嘉鱼县原告处交付部分成品和成品,原告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当场告知被告必须在后续生产中加以改进。而7月27日送到嘉鱼的成品4198件,已逾期32天,且经检查又有1518件(绿色)不合格,不合格率达64%,还有黑颜色的产品尚未完成检查。原告于7月31日10时许通过微信给被告发送“宠物披风质量检查情况”的函件,告知不合格数量、不良项目及不合格的照片,并要求被告派人到原告处确认不良项目及数量,处理返工事宜,但被告却回复称“货物出厂与我公司无关”。后(徐浩)又回复称:“你把返工的4000块钱转给我,我这边安排人去给你返工”。被告加工的产品不合格,返工费用要原告支付,被告才肯返工,这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有背常理,岂有此理。8月10日,原告将黑颜色产品检查完毕,合格有486件,不合格的有1340件,不合格率达73.3%。在被告不愿返工情况下,原告为避免延误交货带来的更大损失和商业信誉,只得自行组织返工,支付人工费32860元。8月12日,原告将返工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向被告致函,并明确这些损失应由被告承担。9月4日,原告客户广州暖阳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发来延期交货扣款函,因产品交付延误问题,决定从原告应得货款中直接扣除1.5万元,此 问题是被告延期交货造成的,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在履行合同中,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一是被告大部分产品延迟交货,并不按约定的付款方式办事,无理要求先付费后发货,且逾期一月有余;二是加工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返工,被告却不理睬,把质量标准当儿戏,丧失了商业信誉。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为避免发生更大损失,对其不合格产品进行了返工,所发生的费用依法及依合同约定均应由被告承担。另因被告延期交货32天,造成原告交货给客户也相应延迟,已被扣款1.5万元,亦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岳阳市艺妍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宠物披风生产加工合同”,约定甲方(武汉市够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将一批外贸出口的宠物披风产品交由乙方(岳阳市艺妍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所有原材料由甲方提供。合同具体约定为:1、订单明细:款号HECL0012A(绿色)和款号HECL0012B(黑色)各五种尺寸,总数量7364件,单价8.1元/件,合计价款59648.40元。2、单价约定:略。3、品质约定:水洗标按明细表对应尺寸和颜 色,不许装错,否则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表面不许污、脏;针数约定为1英寸不少于10针,所有车缝部位、不同产品的针距要保持一致,出现明显差异或针数严重偏差(过稀或过密),则判定为不合格;尺寸同客户原样,不同尺寸的误差不超过1厘米,如尺寸超标则为不合格;车缝线不能有错线、明显弯、斜、宽窄间距不一、跳针、浮线、串珠等情况,如有则为不合格;包边不能出现空包、漏包、翻边、包边不平顺等,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凡不合格产品,不许流转到下一工序,更不许成品交付。如发现上述不良,将予退回,如多次出现问题产品被交付,则视为乙方无视甲方或客人的品质要求而会被做罚款处理,罚款将从加工费中直接扣除;另约定了产品不得出现面料留有针孔、伤痕、油迹等情况。4、交货期限:甲方材料在5月30日前提供给乙方,乙方在6月25日前交清全部产品,可分批次交货。.....8、违约责任:甲方应及时将原材料提供给乙方,因到位不及时,乙方交货期依此顺延。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时交货,如因质量问题或未按时依量交货,导致甲方出货延误、空运、罚款、订单取消等,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等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将原材料及辅料交付给被告,被告开始组织和投入生产加工。后期,被告向原告交付部分成品和成品,原告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告知被告进行整改。原告于7月31日10时许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宠物披风质量检查情况”的函件,告知不合格数量、不良项目及不合格的照片,并要求被告派人到原告处确认不良项目及数量,处理返工事宜,但被告却回复称“货物 出厂与我公司无关”。后(徐浩)又回复称:“你把返工的4000块钱转给我,我这边安排人去给你返工”。8月10日,原告将黑颜色产品检查完毕,合格有486件,不合格的有1340件,不合格率达73.3%。因被告不安排返工,后原告为了避免延误交货带来的更大损失和商业信誉,自行组织返工,支付人工费32860元。8月12日,原告将返工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向被告致函,并明确这些损失应由被告承担。9月4日,原告客户广州暖阳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发来延期交货扣款函,因产品交付延误问题,决定从原告应得货款中直接扣除1.5万元。原告认为上述损失均是由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违约所造成的,上述损失应当由被告进行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复、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符质量要求的产品且在原告告知产品检验不合格情况下,被告亦未采取重作、修理等补救措施。故原告可以合理选择请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上述各项经济损失4786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岳阳市艺妍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市够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78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计499元,由被告岳阳市艺妍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