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义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遵义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租金7364.15元(在实际支付时应扣除被告遵义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李**代缴的相关税费);

二、被告遵义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在2021年9月30日前计1004.74元,2021年10月1日后继续以实际欠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遵义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2-0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