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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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邵阳县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房产中有他人的财产,不能进行拍卖,且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邵阳县(2021)湘0523执恢29号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录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
裁判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