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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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房产中有他人的财产,不能进行拍卖,且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邵阳县(2021)湘0523执恢29号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录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裁判日期 2022-02-14
发布日期 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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