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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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1173.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元,减半收取66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