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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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黄**应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2728.39元; 二、被告黄**、黄**应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支付计算至2021年1月8日的利息2292.86元,之后的利息从2021年1月9日起,利息以本金32728.39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0.83%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黄**、黄**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有权对被告黄**、黄**贷款购买的案涉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ZWADAGA4JB165887,发动机号:18J20620771)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主文一、二项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黄**、黄**应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赔付律师费1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共计1301元,由被告黄**、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