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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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偿还代偿款22654.25元、支付未付保险费1894.3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654.2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33125%计付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由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22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28元,公告费600元),由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