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冯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约履行办理产权证义务;2.判令被告依约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自2020年6月23日至办证完毕之日止按24.1元/天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购置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坐落于大理市刘官厂村委会感通路以南“实力沧海一墅六期大理的小院子(一批次)”6期H16组团9号院1-2层,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案涉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取得案涉商品房产权证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零点壹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2410013元,且案涉商品房于2019年1月1日已交付,而被告承诺的最晚办证日(2020年6月23日)现已届满,被告因己方原因尚未按约履行办证义务。 被告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存在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但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较高,远远超过了原告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案涉合同并未约定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系原告自行扩大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大理市大理的小院子(一批次)”6期H16组团9号院1-2层房屋,总价款2410013元,原告应于2017年4月26日前支付全部价款;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60日内通知买受人该违约金支付期限,并在通知期限内及时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清全部购房款给被告。2017年4月26日,原、被告办理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登记备案号为DL2017042603029)。2018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委托公证,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案涉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2019年1月1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至今仍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申请对案涉房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然坚持查封位于大理市大理的小院子(一批次)”6期H16组团9号院1-2层房屋,并支出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被告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出卖人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交房(2019年1月1日)后的540日内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该义务,故应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应自2020年6月24日起开始计算,至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之日止;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违约金以24.1元/天计算。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以及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因案涉房屋已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备案登记买受人为冯云,案涉房屋无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然坚持申请查封案涉房屋,故上述费用不是原告主张权利的必要支出,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冯云办理“实力苍海一墅六期大理的小院子(一批次)”6期H16组团9号院1-2层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二、被告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冯云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被告履行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之日止,以购房款2410013元为基数,按24.1元/天计算)。 三、驳回原告冯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被告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