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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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通化县鸿志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远东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控制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便处置。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书面申请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