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文山宗云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将侵权作品从曲库中删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1047.67元,两项合计15047.6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对本案40首音乐电视作品(附清单)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包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上述作品,为公众提供放映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经使用“可信时间戳”调查取证,确认了被告侵权的事实。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佰乐KTV、宗云公司答辩称: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起诉宗云公司,宗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佰乐这边其愿意和解,前期因为响应国家政策进行装修、整改以及疫情原因,对于原告请求的金额没有能力赔偿。

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经典金曲合辑(一)(二)》、《MTV典藏专辑》DVD光盘及作品目录;2.(2020)云昆国正证字第31160、31388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明内容:吴颂今、华音鼎天(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毓之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听见时代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吉嘉宝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信普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相信音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系上述DVD或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作品权利人。

第二组证据: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及相关文件。证明内容:上述权利人作为原告会员,分别授权原告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原告据法律规定及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第三组证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保全视频、时间戳验证截屏。证明内容: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其经营场所违法使用涉案音像作品的侵权事实。

第四组证据:调查取证消费、交通差旅费票据。证明内容:为取得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据,原告为此支付了一系列合理费用。

第五组证据:工商登记卡片。证明内容:被告系本案适格主体。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

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等相关业务活动。原告通过与权利人吴颂今、华音鼎天(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卓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毓之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听见时代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吉嘉宝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信普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相信音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涉案授权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卡拉OK营业场所),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前权利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授权期限自动续展,且原告有权向侵害涉案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现原告取得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授权期内。

2020年11月18日,原告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方式对被告佰乐KTV包厢中播放涉案的342首音乐电视作品进行证据保全,并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验证,可信时间戳取证方式所获取的视频及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支离人》《放了她》《下沙》《五月的雪》《你的呼吸是海》《孟婆汤》《当刺猬爱上玫瑰》《白色恋人》《花蝴蝶》《诗人的眼泪》《21个人》《爱情男女》《不能平凡》《地下铁》《切》《只是那个人》《七月一号》《中场休息》《十三楼的新鞋》《受困思念》《台北寂寞部屋》《喜欢原谅别人》《叹息桥》《国王的新歌》《写情书》《爱我》《恋上另一个人》《恋人的直觉》《我爱了另外一个人》《楼下那个女人》《流浪狗》《犹是情歌》《男人猫》《第一千个昼夜》《红糖水》《落单的候鸟》《誓言》《靠近一点》《女明星》《庆幸》40首歌曲包括在涉案取证的342首音乐音像作品中,属于权利人授权给原告管理的作品。在原告取证消费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佰乐KTV的指示进行刷卡消费321元,刷卡消费后取得的刷卡小票上载明的商户名称是被告宗云公司,手机银行流水载明的交易场所以及对方户名均是被告宗云公司。为取证和诉讼,原告同时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等费用。

另查明,被告佰乐KTV注册日期是2015年1月22日,经营范围为KTV娱乐、小吃服务、日用百货、食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被告宗云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16年10月11日,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酒水批发、农副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房地产开发。

根据以上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对本案作如下评判:

一、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涉案音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本院认为,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生产者在点播系统装入音像作品属于对复制权的使用,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音像作品的放映服务属于对放映权的使用。本案中,原告经权利人授权,依法取得对本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涉案音像作品的放映权,提供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作为证据,在被告无相反证据证实证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本院依法采信该证书的证明力。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涉案40个音像作品包含在被告佰乐KTV营业场所的点歌系统中。被告佰乐KTV作为卡拉OK经营者,在未经许可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有偿提供涉案音像作品的放映服务,已经侵害了涉案音像作品的放映权,依法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宗云公司为被告佰乐KTV顾客提供刷卡消费服务,消费款项直接进入其公司账户,双方经济存在混同,客观上为被告佰乐KTV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依法应与被告佰乐KTV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关于若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佰乐KTV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点唱系统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作品的主张,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在案证据无法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像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同时,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包间消费、差旅费等费用是本案维权取证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告确实委托律师参与了诉讼,且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金额合理,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47.67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文山市佰乐KTV量贩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音像作品《支离人》《放了她》《下沙》《五月的雪》《你的呼吸是海》《孟婆汤》《当刺猬爱上玫瑰》《白色恋人》《花蝴蝶》《诗人的眼泪》《21个人》《爱情男女》《不能平凡》《地下铁》《切》《只是那个人》《七月一号》《中场休息》《十三楼的新鞋》《受困思念》《台北寂寞部屋》《喜欢原谅别人》《叹息桥》《国王的新歌》《写情书》《爱我》《恋上另一个人》《恋人的直觉》《我爱了另外一个人》《楼下那个女人》《流浪狗》《犹是情歌》《男人猫》《第一千个昼夜》《红糖水》《落单的候鸟》《誓言》《靠近一点》《女明星》《庆幸》,并从其点播系统中删除该40个音像作品。

二、由被告文山市佰乐KTV量贩娱乐会所、文山宗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47.67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文山市佰乐KTV量贩娱乐会所、文山宗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6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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