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三鼎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防城港市三鼎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本金776343.6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780343.61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6日起算至2021年8月9日,以776343.61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防城港市三鼎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8034.36元、担保费8364.06元、律师费25000元,三项合计111398.42元; 三、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何*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防城港市不动产权第0××2号;抵押编号:桂(2018)防城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5号、桂(2019)防城港不动产证明第0××4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何*、谢**对被告防城港市三鼎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718元,减半收取6359元(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33元,被告防城港市三鼎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谢**承担6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