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金树金花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防城港市金树金花茶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786148.86元及利息(利息以786148.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10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防城港市金树金花茶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2614.89元、担保费4992.51元、律师费25000元及保险费1500元,合计114107.4元; 三、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黄**持有被告防城港市金树金花茶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及派生权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黄**、被告邓**、被告邓**对被告防城港市金树金花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188元,减半收取计6594元,由原告防城港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84元,被告防城港市金树金花茶有限公司、黄**、邓**、邓**负担63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防城港市金树金花茶有限公司、黄**、邓**、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