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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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山鑫盛泰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执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