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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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保山瑞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函睿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山市函睿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5×××09银行存款人民币14786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山瑞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