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令被告柴**对辽源梦益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87.4万元、利息127804.76元[(截至2021年11月10日)及后续利息(包括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3日辽源梦益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87.4万元,并同原告签订《“跨境快贷-退税贷“借款合同》一份。同时被告柴**自愿为上述贷款及产生的利息、包括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同时还和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辽源梦益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每月偿还贷款利息,到期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上述贷款已于2020年3月23日到期,但辽源梦益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违反合同约定,到期没有偿还利息,被告柴**也未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上述贷款已逾期,并构成违约。

柴**辩称,所有贷款是孟祥录与原告协商,被告都不清楚。被告没有经济收入,无偿还能力,不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

(无争议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跨境贷款合同、辽源梦益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证明函及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授权书、营销手册、微信记录截图、身份证复印件、客户回单、最高额保证合同、(2020)辽仲93号仲裁书、图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裁判理由)

(法条依据)

(裁判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9.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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